现代商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危险源管控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预防体系,提升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现代商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本办法中“我院”“学院”都指绵阳城市学院现代商学院。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实训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根据学科特点,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等五类;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特大风险四个等级。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危险源管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情况。
第六条我院教研办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院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和落实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审核与确认认定结果,报学院教研办备案。并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由学院教科中心审核确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实验室存在的危险源类别,结合我院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实际,根据实验室危险源分类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五种形式。我院实验实训室都属于电子类和其他类。
第十条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高压、高温反应设备(含气瓶)危险源。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高压、高温及设备(含气瓶)设施缺陷或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第十一条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有毒有害易燃药品等。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
第十二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电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电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烫等伤害。管理重点是高温、高电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算机、电路板、机房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电子类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第十四条其他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相关专业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及危险源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下列情况的实验室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使用或存放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使用或存放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3.使用或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废弃物;
4.使用或存放实验动物及尸体;
5.使用或存放放射源;
6.存在有毒及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工作压力等级大于的20MPa高压容器的实验室。
(二)涉及下列情况的实验室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使用或存放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使用或存放其他生物材料及其废弃物;
3.使用或存放压力容器(含惰性气体钢瓶)、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
4.使用或存放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5.使用或存放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6、使用或存放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
(三)涉及下列情况的实验室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使用或存放普通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使用起重机械、回转机械等;
3.使用大功率充、放电装置;
4.使用小功率冷热设备等;
5.使用或存放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6.使用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四)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一、二、三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教科中心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备案。所涉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二级、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所涉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三)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必要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订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所涉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实验室自查,每个教学日1次。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院主要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须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进行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并报实训部备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严格执行关停措施,待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研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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